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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解读分手费与敲诈勒索的区别 背后真相实在让人惊愕

导读:律师解读分手费与敲诈勒索的区别 背后真相实在让人惊愕。6月9日,翟欣欣涉嫌敲诈勒索被逮捕一事引发全网热议,相关话题高居热搜第一。同日,此前宣布退圈的男歌手霍尊的前女友涉嫌敲诈勒索案也有了新进展。

情侣索要分手费不能威胁公开对方隐私

恋人在分手时一方提出要“分手费”“青春损失费”,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不少,在娱乐圈中也很多,为什么会发展成为刑事案件?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永平认为,双方分手时,一方以感情受到伤害、浪费了青春等为由,向另一方索要“分手费”,如果另一方是自愿给予,法律不会过问。如若一方以曝光其隐私或其他不利于对方的事实相威逼,那么就可能涉嫌敲诈勒索。

在吴某某被女友敲诈3700万元的案件中,判决书显示,陈某某曾多次以曝光吴某某的隐私为由,索要大额钱财,前两次是800万和300万,共计1100万元,吴某某实际已经支付。后称再次提出索要4000万元,吴某某又实际支付300万元。在陈某某要求吴某某一次性支付剩余的3700万元时,吴某某选择了报警。

胡永平解释,敲诈勒索罪是指,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、威胁或要挟的方法,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,从而构成犯罪。因此,二者的区别就是当事人是否采取威胁、恐吓等手段索要钱财。

司法界人士指出,在吴某某案件中,判决书显示,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分为两个阶段。第一阶段,陈在要求对方签订“分手协议”之时,也以披露相关隐私为要挟,但对于是否接受等关键要素,吴某某仍有协商余地,客观上双方也达成了分期给付的协议,陈某某的要挟手段对于吴某某并无紧迫性,故总体上仍属于双方自愿的产物。但在第二阶段,陈某某单方违背已达成的“协议”,要求将剩余钱款一次性给付到位,并以继续曝光吴某某隐私相威胁。与之前第一阶段相比,第二阶段的胁迫程度具有现实的急迫性,从而导致双方关系由“自愿给付”转化为“强制索要”。

判决书显示,法院认为,被告人陈某某同吴某某在案发前的关系为法律所否定,为道德所谴责,陈在双方关系破裂后,欲利用之前留存的对方隐私信息,威胁吴某某给付巨额款项,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,客观上以披露个人隐私相威胁,迫使吴某某非自愿性地一次性给付巨额款项,属于采用胁迫手段,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,且数额特别巨大。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指控罪名成立。

▲2021年9月有人晒出陈露与闺蜜找霍尊要钱的视频。

律师解读分手费与敲诈勒索的区别 背后真相实在让人惊愕

另外,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冯伟提醒,分手协商谈判中,一方利用信息差、对方较弱的心理等因素形成的优势地位争取更多利益,本质上依然是正当的民事私权行使方式。但倘若以揭发隐私、披露某种秘密等相要挟,作为一种强制加害条件,也会演变为敲诈勒索。2021年9月24日,有人晒出当年5月陈某与闺蜜找霍尊要钱的视频。该视频内容对陈某相当不利,警方在当月就宣布立案。同年12月23日,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表示,陈某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取保候审。

夫妻离婚分财产

不能用威胁手段获取过多财产

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谈判与恋爱双方分手时的谈判有区别吗?是否会涉嫌敲诈勒索?

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冯伟表示,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拥有共同所有权,就财产分割进行协商合法合情合理。“在离婚纠纷中,一方可能也会有多占多得甚至是敲诈的情绪。但是,离婚后财产的分割本身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则,除非双方自愿达成分割协议。如果一方利用掌握的对方的隐私等把柄,通过采用威胁、要挟、恫吓等手段获得本不该得的过多份额的财产,也会构成犯罪。”冯伟说。

在苏享茂案中,苏享茂的家属指出,苏享茂与翟欣欣是“闪婚闪离”,翟欣欣以威胁举报“偷税漏税”等多种方式,前后索要千万元财产,最终导致苏享茂被逼无奈自杀。今年5月,苏享茂的哥哥苏享龙称,他们收到了翟欣欣660万元还款。

胡永平提到,婚内财产分割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,而男女朋友分手索要青春分手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,因此婚内财产分割与婚前索要钱财的行为还是有很大区别的。就算是离婚后,如果以曝光隐私等手段威胁、恐吓对方并索要钱财的,也会涉嫌敲诈勒索,它跟婚前的性质是一样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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